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强破产审判工作,11月24日,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采用“竞争选任+评审”方式,公开择优选任破产案件管理人。
11月10日,克拉玛依市中院依法受理了新疆正恒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鉴于克拉玛依市只有6家机构管理人,考虑到债务人涉及地方性因素较为单一,为方便工作中的协作配合,该院决定向全市机构管理人发出竞争选任破产重整案管理人公告,有5家机构管理人申报,并提交了申报资料。随后,克拉玛依市中院组成专门评审委员会对该案破产管理人进行评选。
经评审委员会评定,新疆正恒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管理人由新疆瀛华律师事务所担任,新疆炎黄律师事务所及新疆永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备选管理人,并组建管理人团队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
克拉玛依市中院民二庭庭长叶楠介绍,破产重整案件,目的是要让企业“起死回生”,这比一般的破产清算案件更加考验管理人的能力水平。之前,全市法院普遍采用随机方式指定破产管理人。如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晰的破产案件或者无财产、无债务、无职工的“三无”破产案件,通过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更有利于提高案件审理效率。虽然随机方式对各管理人机会均等,但不能保证选出的管理人能力最强、制定工作方案最优,而竞争方式可以弥补这些缺陷。
“根据案件办理需要,克拉玛依市中院首次尝试以竞争方式公开选任破产管理人,为全市法院办理同类案件进行了有益探索,积累了经验。办案经验、工作方案和竞争优势,是评审委员会考量的重要指标,通过这种竞争方式,能选出办理该类案件最具有优势的管理人,也能最大程度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克拉玛依市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谢立宾介绍,下一步,克拉玛依市中院将立足司法职能,持续完善破产审判工作机制,强化破产管理人选任监管,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积极作用。
延伸阅读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人民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下,全面接管破产企业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在破产案件中,破产企业财产的管理和清算工作沉重繁杂,大量的法律事务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非法律事务相掺杂,远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胜任,而且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不宜处理破产企业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等方面的事务。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条: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按照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指定管理人。
第二十一条: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或者在全国范围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邀请编入各地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竞争,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人。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少于三家。
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案件的特点,综合考量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水准、经验、机构规模、初步报价等因素,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择优指定管理人。被指定为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应经评审委员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一至两名备选社会中介机构,作为需要更换管理人时的接替人选。
来源: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通讯员:祝靖东 本期编辑:洪怡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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