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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丨克拉玛依区规范市民不文明行为的通告

2022-08-03  

  为了打造和谐稳定文明的城市环境,进一步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形成“说文明话,做文明事,当文明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实现城市精细化管理。即日起,在我市建成区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不文明行为集中整治行动,将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克拉玛依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处罚,特此通告: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处以2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随地便溺的,处以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经劝阻拒不改正的,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四、乱倒垃圾、粪便、污水,任意焚烧树叶或者垃圾等废弃物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不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线路、时间、地点和方式清运倾倒垃圾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六、不按规定完成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和冰雪清除义务的,按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七、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而造成泄漏、遗撒,机动车辆带泥在市区行驶污染城市道路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八、未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

  九、养犬人及养犬关系人、犬只经营者或者收容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予以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处罚:

  (一)不进行养犬登记或延续登记的;

  (二)养犬登记证、犬牌、犬只电子身份标识毁损或者灭失,未申请补发或者重新植入的,以及未办理犬只信息变更、注销手续的;

  (三)放任犬只自行出户的;

  (四)在集体宿舍或者住宅小区的楼道、房顶等公用区域,以及住宅楼地下室饲养犬只的;

  (五)虐待犬只的;

  (六)遗弃犬只的;

  (七)携带犬只外出,有未佩戴犬牌、未用犬绳(链)牵领犬只、未及时清理犬粪或呕吐物等情形之一的;

  (八)携带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区域的;

  (九)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

  (十)违反本条例规定饲养烈性犬只的;

  (十一)从事犬只销售、寄养、托管、训练、美容、诊疗等活动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犬只扰民或者破坏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以及犬只寄养、托管、美容的经营场所未设立独立出入口的;

  (十二)犬只经营者在住宅小区、商住楼内或占用道路、桥梁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销售、养殖、训练、展览、表演等活动的。

  处罚依据:《克拉玛依市养犬管理条例》。

  十、严格按照停车场公示牌指示规范停车,车头按照指示箭头保持同一方向;非机动车(含共享单车、共享电动车)有序停放于指定区域,严禁乱停放。

来源:克拉玛依区零距离
本期编辑:武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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