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的施行进一步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有效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助推节约型机关建设。
《办法》于2023年1月11日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9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1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适用范围:《办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明确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自治区其他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制定《办法》的重要意义:1.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本质要求;2.建设法治新疆、推进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3.顺应社会发展和群众呼声的时代需要。